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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陽縣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邵陽縣農業農村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邵農(肥料)罰〔2020〕2號
當 事 人:邵陽縣塘渡口鎮荷葉塘商店(唐躍華)
類 型:個體工商戶
地 址:邵陽縣塘渡口鎮云山村
當事人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合的肥料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當事人銷售奇特化肥實業中心生產的“奇特”牌40%復合肥,養分比為:N18-P2O510-K2O12,肥料登記證號為湘農肥準字2002-0006-03,規格是50公斤每袋,生產日期無。2020年3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該產品進行了抽樣并送檢。2020年4月13日我局收到湖南省化肥農藥質量監督檢驗授權站出具的檢驗報告:該產品總養分(N+P2O5+K2O)含量是34.5%,總氮(N)21.3%,有效磷(P2O5)是6.2%,氧化鉀(K2O)是7.0%,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行為違反了《農業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我局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4月27日對當事人做了詢問筆錄,經詢問當事人進回該肥料共1.5噸,已銷完,銷售價格2100元每噸,違法所得3150元。
本機關2020年5月26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陳述申辨。
以上事實清楚,有抽樣取證憑證、現場勘驗筆錄、詢問筆錄、檢驗報告、送達回證等證據材料。
根據以上調查取證,當事人銷售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肥料,該行為違反了《農業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并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第四十三條執行基準:警告,并處罰款按以下基準執行且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1、生產、銷售違法產品貨值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2、生產、銷售違法產品貨值金額在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3、生產、銷售違法產品貨值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機關對該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30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邵陽縣工商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邵陽縣人民政府或邵陽市農業農村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邵陽市北塔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邵陽縣農業農村局
2020年7月31日